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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

来源: 时间:2007-06-26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91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业经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1.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咨询 科技 章程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主任由环保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著名专家和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知名专家、领导组成。

  

  第五条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咨询委日常工作。咨询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针对我国环境与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针对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大环境保护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咨询委的调研和咨询活动;反映咨询委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类活动信息;为委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环保总局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包括:

  

  (一)回答环保总局就有关问题向咨询委提出的咨询。

  

  (二)咨询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座谈会、方案论证会、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咨询委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咨询委秘书处负责报送环保总局领导,重要建议报送国务院。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工作经费纳入环保总局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十四条  环保总局每年向咨询委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费,作为委员个人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科技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四条 科技委设主任1人,由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1-2人,由著名专家担任。委员由环境科技领域知名学者、管理专家以及有关领导组成。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

  第五条 科技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科技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总局离退休司级领导担任。



第三章 任 务


  第六条  对环境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科技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咨询。

  第七条  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建议、重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项目,以及技术性较强的相关决策等进行审议咨询,提出审议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受环保总局委托,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考察和研究,承办环保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科技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

  第十条 科技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受环保总局领导委托,不定期审议咨询提交科技委进行审议咨询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技委审议咨询事项和参与本次审议的委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后,报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科技委的工作经费由环保总局纳入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每年向科技委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费,作为委员个人补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事业的促进和支撑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特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

  第二条 科技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常设的科学技术审议咨询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事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二条  咨询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是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