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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令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价[2003]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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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 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 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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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局(经委): 现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原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经委《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粤环[1994]89号)等与排污收费相关的文件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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