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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 时间:2010-03-25 作者: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布。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范围:

龙岗区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

1、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工业生产活动;

2、饮食、服务、娱乐业;

3、医院、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

4、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办证: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意见;

2、经审核的本年度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3、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方案;

4、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验收意见;

5、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营业执照。

(二)换证:

1、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意见;

2、经审核的本年度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3、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方案

4、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验收意见;

5、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原许可证正副本。

8、更换法人代表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复印件。

(三)年审:

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排污申报登记表;

3、许可证副本;

4、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5、一年未按时年检的,环保设施需重新评估并提供报告。二年不参加年检的,许可证自行无效,需重新申领。

(四)复证:

吊证后申请恢复排污,经整改验收达标申领许可证。

1、环境守法承诺;

2、缴交罚款;

3、缴交超标排污费

4、其他同换证资料。

四、《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监督科或所辖环保所提交办证所需资料。

2、材料齐备、审验合格后发给办证者回执,呈科长(所长)、分管局长审批。如不合格,一次性告知申办者需补正资料。

3、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向申请人填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予发放告知书》。

4、按规定使用上级环保部门统一规格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副本,并按规范填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载明事项。

5、受理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按要求将受理和承办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输入电子监察系统、综合执法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五、规范性

文件清单:

1、《龙岗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业务受理通知书》;

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予受理告知书》;

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予发放告知书》;

5、初次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6、申请换证需提交材料;

7、申请年审需提交材料;

8、《各街道环保所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月报表》。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龙岗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一览表

审批依据: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布。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申报条件:凡属龙岗区管理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申领。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资料—受理—承办—审批—批准—办结

提交材料:

1、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意见

2、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3、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方案

4、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验收意见

5、最新的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营业执照

证件名称: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无

受理部门: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科

受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618室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2:00-18: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8948378  传真电话28948326

机构网址:HTTP://WWW.EPB.GOV.CN

 

  

(一)区环保局

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6楼1618室

咨询电话:28948378

查询网址:http://www.epb.gov.cn/

(二)各街道环保所环保咨询电话

 龙城环保所

28945818

平湖环保所

28859444

布吉环保所

28267333

龙岗环保所

84801500

坂田环保所

89586741

坪地环保所

84051240

横岗环保所

28698674

葵涌环保所

84207740

大鹏环保所

84305804

南湾环保所

28706701

南澳环保所

844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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