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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即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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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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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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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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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办事大厅11、12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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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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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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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作出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书面批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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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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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核发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决定书,无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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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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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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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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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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