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布。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申报条件:凡属龙岗区管理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申领。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资料—受理—承办—审批—批准—办结
提交材料:
1、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意见
2、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3、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方案
4、最近一次的污染治理验收意见
5、最新的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营业执照
证件名称: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无
受理部门: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科
受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618室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2:00-18: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8948378 传真电话28948326
机构网址:HTTP://WWW.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