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岗区环保局排污许可行政审批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审批程序:
1、区监察大队监管重点污染源企业申请人提交资料送至区环保局监督科(海关大厦西座1618)受理—审查—签批—办结
2、各环保所监管污染源企业申请人提交资料送至所辖环保所受理—审查—签批—办结
三、办理范围: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6、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四、办理排污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新建项目单位: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本年度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验收监测报告;
(7)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合同;
(8)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上述材料第(3)、(4)、(5)、(7)项需提供原件,待查验并留置复印件后返还申请人。无委托处理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7)项材料;排污量较少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4)、(6)项材料;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且实施零排放的单位可不提供第(6)项材料。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第(4)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现有排污单位申领/变更/换证: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本年度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3)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6)最近一次的建设项目环保评估报告/污染治理验收意见;
(7)最新的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合同;
(8)原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材料第(3)、(5)、(6)、(7)项需提供原件,待查验并留置复印件后返还申请人。第(8)项材料原件由环保部门收回作失效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之前(1998年12月)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条例》施行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属市废水重点污染源的需按月提供近一年12次监测报告;属市废气重点污染源需按季提供近一年4次监测报告;属区废水重点污染源的需按双月提供近一年6次监测报告;属区废气重点污染源需按半年提供近一年2次监测报告。其他一般废水污染源需按半年提供近一年2次监测报告,废气污染源提供近1年1次监测报告。
若无年审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供最近一次的环保评估报告。
3、年审: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本年度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3)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最新的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合同;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
排污单位属市废水重点污染源的需按月提供近一年12次监测报告;属市废气重点污染源需按季提供近一年4次监测报告;属区废水重点污染源的需按双月提供近一年6次监测报告;属区废气重点污染源需按半年提供近一年2次监测报告。其他一般废水污染源需按半年提供近一年2次监测报告,废气污染源提供近1年1次监测报告。
若无年审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供最近一次的环保评估报告。
龙岗区环保局
2010年10月19日
证件名称: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年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无
受理部门: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科
受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618室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8948378 传真电话28948326
机构网址:HTTP://WWW.EPB.GOV.CN
附件: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