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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指南

来源: 时间:2010-04-27 作者:

 

                              排污申报登记指南

 

(一)排污单位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月或者上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不同行业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确定排污申报期限,并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

1、“三控”和重金属污染企业按月申报,其它污染企业按季申报,填写《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

2、大型第三产业按季申报,小型第三产业按年申报,填写《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

3、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按月申报,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4、建筑施工噪声按月申报,填写《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

5、排放废气的企业按年度申报,没有监测的情况下按有机溶剂使用量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6、畜牧养殖业按季申报,填写《畜牧养殖业排污申报登记表》。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四)对于排污单位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管理部门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后,拟定《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局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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