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办理环保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场地使用证明:(1) 自有场地的:《房产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2) 租赁场地 《房屋租赁合同书》(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 或租赁意向书和出租方房产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原件两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二份(附光盘一个)。
●建设项目怎样分类?怎样确定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不编制报告(表)?
答: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细则,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有明确规定。
●在什么地方禁止办理有污染的服务行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1、住宅楼;
2、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3、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4、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它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5、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开办酒楼,能否以柴油作燃料?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倡服务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办服务项目,是否要建污水处理设施?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潲水油能否擅自出售或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答:三产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含经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废物,以下简称潲水油),应妥善收集,并交由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潲水油的收集、处理活动。潲水油加工处理后产品不得用于饮食用途。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建设项目有何规定?
答: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饮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3、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4、观澜河(石马河)流域目前实施建设项目环保限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由所在区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东深水源办终审。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务院、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法规。
●如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中: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什么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答: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开展环评业务,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分几个等级?
答:评价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1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新建设项目如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答:新建设项目(或新成立的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再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环保局或所在区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