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内容 |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
条 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3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八楼办事大厅11、12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
|
程 序 |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
|
时 限 |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